- 适用范围
-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订单将根据以下销售和交付条款和条件接受和执行。这也适用于所有后续订单,无需任何特别通知。
- 我们(以下简称:供应商)在此明确反对客户提出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 偏离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
-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公司的商业交易。
- 报价、文件和工业产权
- 除非报价中另有说明,报价的有效期为4周。供应商只有在明确发出订单确认后才有义务供应。
- 除非在报价中明确说明,应假定技术数据、使用的材料等和行业使用的标准相同。 只有在产品完整性受到影响时才会发出变化通知。
- 供应商提供给客户的所有文件仍然是供应商的财产。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如果未向供应商下订单并且如果供应商要求,则必须立即将所有文件(包括可能已制作的任何副本)退还给供应商。
- 目录、手册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必须由客户在接受和使用前检查是否适合自己所计划的应用。这也适用于选择合适的配件材料。客户必须确保产品的使用是适当的。
- 供应商没有义务检查客户的要求和/或假设的正确性和/或合法性,因为这是客户的责任。这尤其适用于因违反商业保护法而可能提起的诉讼。
- 买方保证,合同的执行不会因使用买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元件、图纸或样品而导致任何违反商业法律的行为。买方将自费进行任何可能的辩护程序,并将赔偿供应商因此类行为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作为咨询服务产生的图纸、发展和讨论文件不具有约束力。买方不能根据供应商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此类文件或服务提出要求,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 订单
- 订单需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才构成有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5. 如果最终产品包含在不动产中,买方也同意供应商对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范围由确认书的实际文本决定。购买者有义务检查所有相关细节并以书面形式提请注意任何差异。
- 交货期及范围
- 交货时间从完整的技术和商业说明开始,到发货或准备发货通知结束。遵守交货时间也以遵守客户义务为前提,特别是付款义务。
- 客户要求更改意味着交货时间从更改订单确认日期重新开始。
- 供应商对因不可抗力和类似事件造成的延迟交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拒绝公证、劳资纠纷等不可抗力和无法预见的类似事件。交付时间会根据难度的大小而延长。
- 供应商承担不遵守交货计划或延迟交货的责任,包括供应商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安排交货。然而,这意味着对买方不利的举证要求没有改变。
- 在供应商同意的合理的交货期限过后,买方取消订单的权利不受影响。
- 只要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就允许分批交货。
- 交货地点、风险转移
- 从供应商所在地进行交付后,费用和风险将由客户承担。除非客户事先做出声明,否则运输方式的选择由供应商自行决定。
- 在货物交付的情况下,最迟在货物离开我们的工厂或仓库,与交付货物有关的风险在产品交付给客户、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时就转移给客户,即使已经同意运费到付交付。如果买方延迟接收,风险在准备交付时转移,即使延迟接收发生在准备交付之后。 供应商可以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支付费用为交货提供破损、运输或火灾损坏的保险。
- 价格
- 所有价格均为出厂价,运费/邮资、包装、保险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另外列出。
- 支付
- 款到发货。客户必须承担支付交易中的风险和费用。
- 逾期还款的,按8个百分点的利率收取欠款利息。
- 买方只有在无可争辩的或法律确定的要求的情况下才有权反诉。
- 保证金、与外国交易中的信用证或类似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 货物缺省和缺陷责任
- 买家收到货物后应立即检查可能存在的缺省或者缺陷。明显缺陷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报告,隐藏缺陷在发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告给供应商。
- 在交付后12个月内,但不迟于风险转移后15个月内向供应商报告的缺陷,供应商有权自行决定维修或提供更换。供应商有权重复多次不满意的维修。必须给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客户有权撤销购买合同或要求减免货款。
- 对于客户在安装或加工前确认的缺陷,则在安装或加工产品后,所有因缺陷责任引起的索赔立即失效。如果供应商的管理人员或代理人犯有故意、重大过失、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如果有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责任,或者根据《产品责任法》,责任是强制性的,则不适用本条款。
- 供应商不对产品的特定使用寿命做出任何保证,尤其是在复杂和未知的工况条件下。不包括产品过早失效的索赔。
- 对于按照客户图纸或规格制造的产品,供应商仅对符合规格的销售产品缺陷承担责任。《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以及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受影响。
- 销售产品的缺陷的保修不包括正常磨损或因故障或疏忽维护或在规格或合同之外的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
- 材料缺陷仅在最低限度或根本没有降低价值或可用性的情况,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 根据联邦普通法 (BGB) 第 478 和 479 条,对所提及的保修条款的权利仅允许消费者在立法范围内提出索赔,但不适用于尚未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并要求遵守自身义务的商誉规定有权追索的人,特别是遵守提前报告缺陷的义务。
- 责任
- 买方的所有损害和赔偿索赔均不包括在内 - 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包括关于非法行为或材料缺陷或缺陷造成的损害的索赔,或因疏忽相关合同义务或收入损失而造成的索赔。如果供应商的管理人员或代理代理人犯有故意、重大过失、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如果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或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强制性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 如果违反合同责任,不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涉及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或产品完整性保证的情况下,责任仅限于赔偿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失。
- 购买者提供给供应商用于制造购买者订购的产品的材料仅投保盗窃险。供应商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此类货物的损失或变质负责。
- 客户的咨询,特别是关于交付物品的使用,只有在提供或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 所有权保留
- 交付的产品(以下称为保留产品)在供应商拥有或从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中获得的所有到期债权全部付清之前,仍为供应商的财产。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扣押、担保转让或转让债权。任何第三方扣押都必须立即通知供应商。
-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购买的保留产品,但应将保留产品出售给任何第三方的收益转让给供应商。
- 如果采购方将保留产品加工成新产品,加工后的保留产品仍然是供应商的财产。不包括客户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50 条获得的所有权。如果保留产品与不属于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改造,则供应商按照他交付的产品和其他产品在采购时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购买者有责任妥善保管和控制所得的产品。
- 因此,在这些条件下,最终产品的处理方式与保留产品相同。在销售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购买者根据供应商保留产品的购买价值相对于最终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产品的比例减少其对产品价值的索赔。在出售所得产品的情况下,连同其他不属于供应商的部件以整体价格出售,买方应向供应商支付总价中包含供应商的份额。
- 如果最终产品包含在不动产中,买方也同意供应商对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 客户有权撤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产生的索赔。无论如何,如果客户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拖欠付款、暂停付款或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自行收取索赔。根据要求,客户必须指定已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并将转让通知他们。对所有权保留货物提出索赔,特别是要求退还货物,构成合同取消。
- 供应商承诺应买方要求免除买方承担超过货物实际价值 10% 的供应商索赔的义务。
- 管辖权
- 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包括联合国销售法(UNCITRAL 销售法)。 合同语言为德语。
- 如果买方是采购代理人、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样对于所有涉及文件、交换和支票交易的纠纷,双方的法律诉讼地是供应商的当地法院。供应商也有权在任何其他法律管辖地起诉客户。
- 一般条款
- 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条款无效或失效,合同合作伙伴应以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经济和法律目的的有效条款替换无效条款。
上海芸圣微电子有限公司声明:
以上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商业服务条款是德国AMG公司(analog microelectronics GmbH)的商业服务条款(Terms of Business),也是上海芸圣微电子有限公司和广大国内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条款。有不适合国内法律和规定的,以国内法律和规定为准。这个翻译如有不当之处,应以英文原版Terms of Business为准。